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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来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一旦选择了某种方法,通常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这时可以按照准则第19条的规定调整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会在资产的早期年份计提较高折旧,随后逐年降低,这反映了资产在使用初期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大。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需要确保这种方法能准确反映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