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这种情况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上市公司通过内部电子交易平台向经销商预售商品并收款,上市公司收到款项后向经销商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后续由上市公司确定终端客户并直接交付相关商品,在此期
间经销商无权自主决定终端客户和交易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上市公司收到了预收款并开具了发票,但由于经销商无权自主决定终端客户和交易价格,而且上市公司仍然主导商品的最终去向和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在向经销商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是不适当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收入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在案例中,由于上市公司继续控制商品的最终去向,这表明控制权尚未转移给经销商,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终端客户时确认收入,而非在开具发票给经销商时确认。因此,上市公司不应在向经销商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而应该在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终端客户时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