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会计分录中的库存商品金额是成本还是售价?
在会计分录中,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时,库存商品的金额应记录为其成本,而不是售价。根据会计准则,自产商品对外捐赠不确认为企业收入,捐赠行为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视同销售,但这种“销售”仅限于计算销项税额,而不涉及收入的确认。因此,会计分录中,库存商品的贷方金额应反映其账面成本,而非市场售价。会计分录通常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库存商品”科目表示的是捐赠货物的成本,而非市场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