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是帮助银行在网上推广信用卡,每推荐一个用户办卡成功,公司会获得银行给予的300元佣金,根据银行要求,公司在获得佣金时会将佣金的80%返还给客户。经与银行讨论,返还给客户的金额公司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申请办卡的用户,用户可以在公司的积分商城兑换礼品,积分的有效期为一年。假设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其中800个申卡成功的用户领取了积分并兑换了礼品,其余200个用户并没有兑换礼品。请问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和成本应该如何计量,适用的准则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在本例中,网络公司提供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礼品,这相当于给予了客户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因此,需要评估这些积分是否构成了一项重大权利。
由于网络公司将佣金的80%以积分形式返还给客户,这部分积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交易而言是重大的。因此,这些积分应当被视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在本例中,网络公司应当将交易价格在推荐办卡服务和积分返还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
具体来说,网络公司在2023年成功推荐办卡1000张,每张卡的佣金为300元,总佣金为300,000元。其中,80%即240,000元以积分形式返还给客户,剩余的60,000元为网络公司的收入。对于那些未兑换积分的200个用户,网络公司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积分有效期结束或者用户行使积分权利时确认收入。
对于已经兑换礼品的800个用户,网络公司应当在积分被兑换时确认相应的成本。成本的计量应当基于积分兑换礼品的公允价值或者网络公司为获取这些礼品所支付的成本。
综上所述,网络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包括来自银行的佣金收入和未兑换积分的潜在收入,成本包括积分兑换礼品的成本。具体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