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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推广信用卡佣金会计处理及收入确认
问题: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是帮助银行在网上推广信用卡,每推荐一个用户办卡成功,公司会获得银行给予的300元佣金,公司在获得佣金时会将佣金的80%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申请办卡的用户,用户可以在公司的积分商城兑换礼品,积分的有效期为一年。假设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其中800个申卡成功的用户领取了积分并兑换了礼品,其余200个用户并没有兑换礼品。请问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和成本应该如何计量,适用的准则是什么?这部分返还的积分是否应该认为是支付给客户的对价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本案例中,网络公司帮助银行推广信用卡并获得佣金,这部分佣金是因向银行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同时,公司将佣金的80%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用户,这部分积分可以在公司的积分商城兑换礼品,因此构成了对用户的一项履约义务,即提供积分兑换的礼品服务。

因此,公司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总佣金中的80%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当期收入。只有在用户使用积分兑换礼品时,公司才能根据积分兑换的礼品成本,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对于未兑换的积分,公司需要根据积分的有效期和用户兑换的历史行为等因素,估计未来可能不会被兑换的积分比例,并对这部分积分进行收入确认。

具体到本案例,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获得的总佣金为300元/张 * 1000张 = 300,000元。其中,80%即240,000元作为递延收益,剩余的20%即60,000元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800个已兑换积分的用户,公司需要根据兑换礼品的成本确认收入和成本。对于200个未兑换积分的用户,公司需要估计这些积分未来是否会被兑换,并据此进行收入确认。

这部分返还的积分应该认为是支付给客户的对价,因为它是用户办卡成功的一部分奖励,是公司履行履约义务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