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使用并兑换积分是一个独立用户行为。是否应该把申请信用卡并返还用户积分视作为一个独立交易来计量收入和成本?把用户使用并兑换积分视作为另一个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在本例中,公司帮助银行推广信用卡,并承诺用户在成功申请信用卡后可以获得积分,该积分可以在公司的积分商城兑换礼品。用户申请信用卡的行为和兑换积分使用的行为构成了两项不同的履约义务:一是公司提供推广服务并使银行获得新的信用卡用户,二是用户在将来可以使用这些积分进行礼品兑换。
因此,公司获得的佣金需要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对于公司返还用户的积分,这部分积分等效于为用户履约的对价,因而是一种递延收入。公司需要将佣金的一部分作为收入在用户办理信用卡时确认,而用户将来使用积分兑换礼品时,公司则根据积分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在用户实际使用积分兑换礼品时,这构成了新的履约义务的满足,公司应按照兑换所对应的成本来确认成本,并根据递延收入中对应积分的价值来确认收入。如果积分在有效期内未被使用,到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未使用积分的收入和成本。
所以,申请信用卡并返还用户积分应该视作为一个交易中的不同履约义务来分摊收入和成本,而不是将其视作为两个独立的交易。用户使用并兑换积分是之前交易中履约义务的满足,此时确认收入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