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增加以后,折旧
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增加后,折旧的计算应基于新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比如由于资本化改良或评估增值,那么从增加的当期开始,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重新计算每月的折旧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然后进行了资本化改良,增加了20万元的价值,那么新的账面价值变为100万元。假设原折旧年限不变,剩余折旧年限为原来的80%,则应根据新的账面价值100万元和剩余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每月的折旧额。
请注意,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或折旧方法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能需要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并据此重新计算折旧。同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