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出租方和承租方 分别如何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分录展示)
作为出租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租赁期开始日:
- 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 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收取的租赁款)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借或贷)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后续计量时,出租人: - 对未确认融资收益进行摊销,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 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作为承租方,根据准则,租赁期开始日:
-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已支付的款项)
后续计量时,承租人: - 每期支付租金,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记“银行存款”。 -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 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借记“运营成本/制造费用”,贷记“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