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不同的企业,同一个财务负责人,会有问题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如果两个不同的企业有同一个财务负责人,那么这两个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因为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可能构成关联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但服务提供方在编制其自身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还需要根据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因此,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并据此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