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中关于专项储备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如果是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若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单独列示。对于维简费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处理方式与安全生产费相同。在解释发布前未按此规定处理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