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个个项目,总额100万元,其中70万元是从其他公司采购的,20万元是贴牌为本公司品牌的OEM产品,10万元为自有产品。销售和采购的收付款条款都是一致的,所有货物直发最终客户的场地,公司承担这些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保等责任。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主要责任人确认全额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公司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在这个例子中,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70万元的商品,贴牌为自己的OEM产品,并且承担了安装调试和维保的责任。这表明公司可能在商品的使用和经济利益上具有控制权,并且向客户提供了一项综合服务。
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条款,以确定公司是否主导了整个交易过程,包括是否对商品的质量、价格和交付有决定权,以及是否承担了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如果公司确实主导了这些方面,并且对最终客户提供了重要的服务,那么公司可能被视为主要责任人,有权按照100万元的总额确认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仅仅是一个代理,例如仅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而商品的控制权、风险和报酬主要在于供应商,那么公司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净额法。
因此,公司需要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其在交易中的身份,以确定正确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果公司认为自己为主要责任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