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同有不同的结算试点,比如邀请一个人申请信用卡,初审通过银行与我结算100元,到终审通过银行与我再结算50元,算是属于多个履约义务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当合同中包含多个履约义务时,这些义务应当能够单独区分并且能够合理定价。在您提到的案例中,邀请一个人申请信用卡并经过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银行支付的结算金额可能是基于不同阶段的工作或风险的完成。如果初审和终审代表了合同中的两个明显不同的服务,且这两个服务能够单独识别和定价,那么它们可能被视为两个单独的履约义务。然而,如果这两个阶段的服务是高度相互依赖的,或者客户不会单独受益于其中一个阶段,那么它们可能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履约义务。具体判断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