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利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那么这部分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上,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统借统还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然而,如果统借方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超出部分则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案例中,如果A公司(统借方)向B公司收取的利率高于其从银行借款的利率,则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且可能涉及增值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