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处置时相关的prc准则规定
对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处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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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确认:当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比如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满足终止确认的规定,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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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在处置时,企业应当将取得的对价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存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同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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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处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表示收到的处置价款;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表示处置收益或损失;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或相关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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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如果之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处置时,之前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请注意,这里所述的准则适用于企业会计,对于工会会计制度,处置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通常涉及冲减账面价值、减少资产基金,并将处置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支。但这些规定不直接适用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