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高新申报问题,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是按委托合同金额扣除还是按受托方提供的实际费用清单扣除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对于委托关联方开展的研发活动,相关研发费用的处理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相关指引,如果委托方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判断相关支出是否资本化的关键在于研发活动的经济实质,即委托方是否承担了研发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研发完成后研发成果的所有权。
如果研发活动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所定义的开发阶段的活动,并且满足资本化的条件,比如技术上的可行性、完成后的意图和能力、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那么支付给关联方的相关支出可以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应按照受托方提供的实际费用清单扣除,并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研发活动属于研究阶段,或者虽属于开发阶段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那么相关支出应予以费用化,按照委托合同金额扣除,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并且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因此,委托方在处理这类交易时,不仅要考虑会计处理,还要确保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可能还有特定的税务规定和政府补助政策,这些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