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然而,仅仅支付了一部分股权对价并不意味着A公司能够立即对B公司进行并表。合并日通常是指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这要求A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还需要完成必要的法律手续,如工商变更登记,以实际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
在案例中,尽管A公司已经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但如果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并未实质上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因此,A公司不能仅凭支付部分对价就将B公司并入其合并财务报表。只有在A公司能够证明它已经有效地控制了B公司,即能够对B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时,才能进行并表。
所以,A公司在完成对B公司的控制权转移的所有必要步骤之前,不能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