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当期按照规定计算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借记“其他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科目。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科目。如果当期不足抵减的,未抵减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