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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在建工程如何处理?能否结转为开办费?
在建工程可以结转到开办费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情况下,在建工程是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的项目,而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开办费通常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长期资产的一部分。

因此,在建工程完成后,应当结转至相应的资产科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不是结转至开办费。只有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并计入开办费,但这通常不包括在建工程的支出。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应按其成本(包括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出,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所以,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不应直接结转为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