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在本年度合并日前产生的收入需要体现在当年合并利润表中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这意味着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并入合并利润表中,反映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这段时间的业绩。因此,被合并方在本年度合并日前产生的收入需要体现在当年的合并利润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