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息可能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如果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这意味着,如果贴现息是作为政策性优惠贷款的一部分,且由政府直接拨付给企业,那么这部分贴现息应当减少相关借款的费用,而不是确认为递延收益。
然而,如果贴现息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例如在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获得的政府贴息支持,那么应当按照准则处理,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因此,贴现息是否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取决于补助的具体性质和获取条件。如果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条件,应当按照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