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超过50%,但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控制,采用权益法核算
持股比例超过50%通常意味着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使得投资方无法控制被投资单位,比如由于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协议或特定的治理结构安排,投资方无法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决策,那么投资方可能只能施加重大影响,而非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需要按照其份额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持股比例超过50%通常意味着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使得投资方无法控制被投资单位,比如由于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协议或特定的治理结构安排,投资方无法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决策,那么投资方可能只能施加重大影响,而非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需要按照其份额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