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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计算与所得税:如何处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算商誉时,若需要考虑所得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该怎么处理?

在计算商誉时,如果需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确定合并成本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商誉的基础。然后,如果这个差额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企业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调整商誉本身的金额。

具体来说,如果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账面调整后的金额,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然而,根据准则,对于商誉的这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这可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超过商誉的账面价值。

因此,在计算商誉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会用来确定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但不会因为所得税的影响而调整这个差额。商誉的金额将不受所得税的影响,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是单独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