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在计算商誉时,如果合并中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商誉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可能导致商誉更快地计提减值准备,并可能引起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的循环变化,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不确认与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不会受到所得税影响,不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额外增加商誉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