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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详解及准则遵循
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
  2. 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
  3. 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后续计量时: 4. 承租人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租赁负债进行摊销,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财务费用——利息费用”或“在建工程”等科目,以反映利息费用的确认。 5. 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请注意,使用权资产会按照系统的方法(如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进行折旧,折旧费用计入相关费用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

如果租赁付款额中包含可变租赁付款额,这些款项应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