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1年没有确认使用权资产,我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去确认使用权资产,还是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进行确认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条款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果在2021年(21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确认使用权资产,而是在实际支付租金时才进行确认,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应当基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付款额,即最低租赁付款额,而不是实际支付的租金。如果租赁合同中包含了固定付款额和可变付款额,固定付款额应当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可变付款额通常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2021年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确认使用权资产但未这样做,承租人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反映租赁合同的初始条款。如果租赁合同中包含的可变付款额在2021年已经发生,那么这部分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而不应计入使用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