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业务主要是为银行开发风险控制系统,目前我有一个银行客户和我签订合约,合约标的300万元。为了签订这个合同,我找了一个中介机构来帮助我更好的拿到这个业务并进行投标,并给与这个中介机构70万元。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商业实践,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并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合同中各个单独的履约义务上。在本案例中,你的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个风险控制系统开发合同,合同标的为300万元。
同时,你的公司为了获得这个合同,支付了70万元给中介机构。这笔费用如果是为了获取合同而支付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可以视为合同获取成本。如果这笔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即预期能够收回这些成本,那么应当将其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并在预期合同收益期内进行摊销。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当支付给中介机构的70万元满足资本化条件时: 借:无形资产(合同获取成本)70万元 贷:银行存款70万元
随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合同获取成本摊销到损益中: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成本,视具体情况而定) 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合同获取成本)
- 如果支付给中介机构的70万元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成本,视具体情况而定)70万元 贷:银行存款70万元
对于合同标的300万元的收入确认,则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进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具体要求来进行。通常,收入的确认会在履约义务满足时进行,即当你的公司实际提供了风险控制系统的服务,并且按照合同条款银行确认接受服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