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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与应收款项融资:何时转换及会计处理指南
票据什么时候列报为应收票据 什么时候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票据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1. 当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且贴现时终止确认票据权利,即企业不再期望从票据到期中获取现金流量,而是通过贴现立即获得现金,此时这部分票据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

  2. 如果企业对部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但保留追索权,即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企业仍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这种情况下,虽然票据权利已部分转移,但由于保留追索权,企业可能将其作为融资工具,在“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3. 对于信用级别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企业在背书、贴现时认为其业务模式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的目的,且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这些票据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

  4. 如果企业频繁地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且这种行为构成了其业务模式的一部分,那么这些票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此时应在“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相反,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在背书、贴现时不终止确认,通常仍在“应收票据”中列报。对于质押的应收票据,因其并未终止确认,不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但需要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进行披露。

总结来说,判断票据是列报为“应收票据”还是“应收款项融资”,关键在于分析票据的业务模式、信用级别以及是否终止确认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