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出售持有乙公司股权的1/3,这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应为初始投资成本的1/3加上自购买日至处置日止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中甲公司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甲公司应享有的部分。甲公司最初投资成本为12 000万元,乙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900万元,甲公司应享有60%即54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净利润300万元,甲公司应享有180万元。因此,甲公司出售股权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12 000 * 1/3 + 540 + 180)。
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300万元,甲公司应享有180万元(300 * 60%),这部分应在宣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实际收到时不再调整。因此,甲公司在2016年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时,不需要再做会计分录。
出售股权实际取得价款为4500万元,出售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000万元 ——损益调整 720万元(540 + 180) 投资收益 780万元
同时,由于甲公司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但保留重大影响,剩余股权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根据准则,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甲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应享有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日实现的净利润为420万元(900 + 300 * 1/2),甲公司应享有252万元(420 * 60%),这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因此,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 252万元(4 000 + 252),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252万元(252 - 0)应计入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52万元 贷:盈余公积 25.2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6.8万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