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简易处理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关于租赁的简易处理,主要涉及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下是简化的会计处理条件:
- 短期租赁:
- 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被视为短期租赁。
-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 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如果承租人对某类租赁资产选择了简化处理,那么该类资产下的所有短期租赁都应采用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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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变化,应视为新租赁,重新判断是否适用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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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值资产租赁:
- 单项租赁资产全新状态下价值较低的租赁被视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 承租人可以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选择简化处理。
- 选择简化处理的,同样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反映受益模式的合理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选择简化处理时,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定性分析其估计影响。如果租赁不符合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定义,或者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变化,通常需要按照完整的租赁会计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