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思卖给万年联显、联信康的业务都是有实物流转的,我司也有驻场质检人员在现场,在那边也有场地,控制权和风险都是有交割的,是否可以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判断其作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关键因素。如果企业在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那么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反之,如果企业仅为代理人,不控制商品或服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在您描述的场景中,联思公司有实物流转,有驻场质检人员,并且控制权和风险已经转移,这表明联思可能在商品转移给万年联显和联信康之前已经控制了这些商品。因此,联思可能作为主要责任人,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除非有证据表明联思仅是代理这些交易,赚取的是固定手续费或佣金,且不承担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然而,最终的判断还需要考虑合同条款、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以及联思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等详细信息。如果联思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作用,不承担存货的风险和报酬,且报酬是固定的,那么可能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