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下,2015年,A公司将土地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20年;A公司将其作为经营租赁处理。于2024年时,A公司与B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将租赁期延长至2045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2011年至2060年。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当日,A公司认为新合同下未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土地于当时的公允价值,因此将其转为融资租赁处理。请问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A公司在2015年将土地出租给B公司并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在2024年,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延长租赁期至2045年。如果A公司判断新合同下未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土地在重新签订协议当日的公允价值,这可能表明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从而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这种情况下,A公司将其转为融资租赁处理是符合准则规定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必须确保满足租赁成为融资租赁的所有条件,并且正确计算未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使用适当的折现率,以确定是否确实达到了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