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利息核算内容
"应收利息"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应收取的未到期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企业发放的贷款、各类债权投资(如债券)产生的未到期利息。 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3. 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在会计结算日按规定计提的应收款利息。 4. 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但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在会计处理中,当企业取得债权投资时,如果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选择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期末,"应收利息"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