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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法确认收入与现金流量表处理方式解析
净额法确认收入,现金流量要按净额法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然而,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例如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对于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相关现金流的列报并不必然按照净额法处理。在代理采购贸易业务中,手续费收入相关的现金流入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列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而货值等额的现金流入则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列报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向供应商支付和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满足会计准则中净额列报的条件,那么可以选择按净额列报。因此,是否按净额法列报现金流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净额列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