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这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需同时满足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和出售该金融资产的目标,且出售应满足会计终止确认的条件。如果一项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仅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不满足出售条件,则不应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而应按其他适当的分类标准进行计量和列报。在判断业务模式时,应考虑管理层的意图和已签订的合同,而非仅仅依赖于管理层的声明或审批。如果应收账款进行了附追索权的保理,通常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不应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