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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326与CECL:如何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或有担保负债
根据ASC326要求按总额记录财务担保。在提供担保服务开始时,是否能按照CECL模式确认了一项单独的或有担保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六十二条,提供担保的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开始时,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按照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式确认一项单独的或有担保负债。然而,这个处理通常发生在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且企业所面临信用风险且无法用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予以缓释的期间,即使该期间超过了最长合同期限。因此,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公司应当评估担保的信用风险,并据此确认预期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