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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投资持股比例稀释会计处理及准则解析
权益法投资的单位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会计处理及准则条文。

当投资方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而被动稀释,但仍保持重大影响时,会计处理如下:

  1.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方应按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因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 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应按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联营企业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3. 资本公积处理:联营企业增发股份导致的股权稀释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具体准则条文如下: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在联营企业的合并日,先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联营企业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涉及潜在普通股的,如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应考虑其稀释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相应公式计算,并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请注意,这里所述的会计处理是针对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但仍然保持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果持股比例下降至不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可能需要按照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