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结束,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认股权证或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内未被行权,那么在行权日,企业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如果认股权证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企业应假设这些股份工具在期初就已经解锁,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股份期权的规则,考虑其稀释性。行权价格是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的公允价值。如果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企业则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根据实际业绩是否满足解锁的业绩条件来决定是否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如果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考虑其稀释性,并通过特定公式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总结来说,股权激励计划结束时涉及的资本公积处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如果认股权未行权,相关资本公积应根据行权价格和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2. 如果解锁条件仅包含服务期限条件,应假设在期初即解锁并计算其稀释性。 3. 若有业绩条件,应根据实际业绩情况判断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再决定是否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请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