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费用的会计估计在会计准则哪里约定
关于融资费用的会计估计,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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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中指出,与资产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这意味着,如果融资费用与购建或生产的资产直接相关,这些费用应当被资本化,而非立即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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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借款时,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来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并据此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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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融资费用,如承租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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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的分摊率通常基于实际利率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租赁内含利率、合同规定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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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其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辅助费用应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则确认为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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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摊销,摊销的实际利率应重新计算,不能直接以合同规定利率作为项目实际利率(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案例详解)。
综上所述,融资费用的会计估计和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需要根据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融资的性质以及费用是否与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直接相关来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