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一、已知母公司隆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完成销售35,442,000元,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7%,本期销售收现42,885,340元。其中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有产品A与产品B,产品A不含税总售价为600,000元,成本为420,000元;产品B不含税总售价为400,000元,成本为280,000元。截止至期末,相关货款均未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抵销处理。对于隆兴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子公司隆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由于款项尚未支付,母公司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但在此类关联交易中,由于货款未收到,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考虑抵销这部分内部交易的影响。产品A和产品B的销售在合并报表中会被抵销,因为它们代表了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对外销售,不会为集团带来现金流和利润的增加。
首先,母公司确认的35,442,000元的销售收入中,应该扣除销售给子公司部分,即600,000元(产品A)和400,000元(产品B),因为这些是内部交易,需要在合并报表中进行抵销处理。同时,由于增值税是法定的,即使是对内部交易,销项税额也需要抵销,所以销项税的17%税率不应用于这部分交易。因此,销项税的计算仅针对对外销售的部分,即(35,442,000 - 600,000 - 400,000)* 17%,得出的金额就是对外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至于收到的42,885,340元,其中包含了内部交易的金额,这部分需要扣除,剩余的现金收款则反映了对外销售带来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