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收入
经销商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后确认收入,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因此,当企业采用经销商模式时,应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经销商,且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相关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且企业很可能收回对价)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它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如果是代理人,那么它应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在经销商模式下,企业通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交付手续时确认收入。
此外,审计中会关注经销商模式的收入确认是否适当,例如,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回款方式、终端客户构成、经销商的稳定性和收入占比等都会被考虑。同时,经销商模式的收入确认、返利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合理也是评估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经销商收入,企业需要确保其会计处理符合上述准则,合理估计收入,并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防止通过放宽信用政策等方式调节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