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A是合约生产商,向美国总部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具体的比率是根据业绩情况变化的(比如收入达到一定门槛是5%,没到门槛是3%)。现在B要求A预先支付未来3年的特许权费,费率按照5%暂估。对于中国公司A来说,这笔pre-payment royalty 会计上如何处理?是否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公司A在预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预期的业绩情况来合理估计未来需要支付的金额,并在支付时将该预付款项作为一项负债(如合同负债或预付账款)进行初始确认。由于这笔费用是基于未来收入的一定比例,且比率可能随业绩变化,A公司需要定期重新评估这个估计,以反映最新的业绩状况。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预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的负债在未来会产生可抵扣的税务利益,且A公司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这些税务利益,那么可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由于预付款项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同,A公司需要根据税法规定来判断是否能立即抵扣这部分费用,或者是否要在未来的期间内逐步抵扣。如果税法允许在支付时就抵扣,那么可能不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税法要求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抵扣,那么可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A公司需要根据预期的业绩、税率以及税法规定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财务报表中相应地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预付款项导致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且这个差异预计会在未来转回,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被确认。否则,如果税法不允许立即抵扣或不允许抵扣,则不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