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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哪些项目应确认为递延收益?
)。 14 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2×23年2月收到的下列各项政府补助款中,甲公司应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有 ( A 企业自行建设的环保设备补贴款300万元 B 企业用于未来开展人才引进的奖励款 120万元 C 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 D 企业实施机构精简后收到的稳岗补贴款

A选项和D选项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自行建设的环保设备补贴款300万元(A选项)通常与资产相关,应当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损益。企业实施机构精简后收到的稳岗补贴款(D选项)通常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或损失,因此在收到时也应确认为递延收益。B选项中的人才引进奖励款120万元,如果是为了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那么在收到时也应确认为递延收益。C选项中,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确认为递延收益。

综上所述,A、B和D选项应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