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判断是否能够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关键在于A公司是否对B公司拥有控制权。虽然A公司已经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A公司对B公司拥有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需要考虑A公司是否有能力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这通常涉及到对表决权、实质性权利和其他合同安排的分析。
如果A公司支付的50%股权对价足以使其在B公司的股东会议上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或者通过其他协议安排能够控制B公司的决策,那么A公司可能被视为拥有控制权,即使工商执照变更尚未完成。然而,如果工商变更登记是控制权转移的必要条件,那么在变更完成之前,A公司可能无法正式对B公司进行并表。
因此,A公司是否可以将B公司并表,需要基于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是否有其他实质性权利、工商变更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等。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在支付了50%股权对价后,它实际上已经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即使没有完成工商变更,也可能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否则,如果控制权尚未确立,A公司不应在支付价款但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进行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