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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收入确认原则:何时及如何确认收入
欧洲大陆式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进行。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并在履行这些义务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判断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可以考虑能否主导商品的使用、是否拥有法定所有权、是否实物占有、是否转移了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接受商品等迹象。

如果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例如俱乐部的入会费,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如果相关并且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在转让商品时按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相关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如果不相关,应作为未来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时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欧洲大陆的企业,收入确认遵循同样的原则,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考虑合同条款和相关经济利益的转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