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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出几个特殊案例

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时,有时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

  1.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分离: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成本,作为存货核算。但如果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分开核算,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地上建筑作为固定资产,各自计提折旧和摊销。

  2.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3. 地方性规定:虽然国家层面的税法通常规定了折旧方法和年限,但某些地区可能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某些地方可能不允许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4.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当投资性房地产从出租状态转为自用或反之,转换日的确定很重要,转换日的会计处理会影响后续的折旧或摊销计算。

  5.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账面价值与处置价款之间的差额会影响当期损益,同时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这些案例体现了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同情况下的特殊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