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公司于 1988 年成立。至 2019 年,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会计师事务所对 Z 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 2500万元,负债总额为 3200 万元,已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董事会决定对其进行破产处理。
在资产核实过程中发现,Z 公司的某条小轮胎生产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可技术创新,在未来的市场中有较强的竞争力。小轮胎生产线的计税基础为 1400 万元(其中不动产为 800 万元,于 2009 年购置,购进原值为 500 万元;设备为 600 万元,于 2015 年购置),公允价值为 2000 万元(其中不动产为 1500 万元,设备为500 万元)。H 公司是一家大型轮胎制造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准备进军小型轮胎市场。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
先对 Z 公司的优质资产(小轮胎生产线)进行整合,实施分立,成立 B公司。B 公司由 H 公司整体吸收合并,分立后的 Z 公司宣告破产。
要求:计算税收和非税成本(暂不考虑契税和印花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Z 公司的小轮胎生产线的计税基础为1400万元,而其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这之间存在6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2000万元 - 1400万元)。由于这部分差异在未来会导致应税金额的增加,因此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Z 公司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00万元乘以所得税税率(假设为25%),即150万元(600万元 * 25%)。
在分立和合并过程中,如果B公司由H公司整体吸收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这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B公司的资产(小轮胎生产线)将以公允价值2000万元入账,而其计税基础仍然是1400万元,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6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0万元,除非有特定的豁免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提到的某些特定交易情况。
然而,如果这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B公司的资产将按照Z公司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入账,即1400万元,此时不存在新的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至于非税成本,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清算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但具体的非税成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这里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具体量化这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