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用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租赁进行分类,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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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会计处理,包括终止确认和减值测试。如果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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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如租赁收款额能反映租赁资产使用情况,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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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发生的成本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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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分拆:如果合同中包含多项租赁或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将合同分拆,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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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分类: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取决于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如果满足准则中列出的特定条件,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等,通常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
请注意,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租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确保符合新租赁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