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已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其他应收款,本年度收回后,如何记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五十条,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上一年度已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其他应收款在本年度收回,企业应当将之前计提的损失准备转回,并将转回的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相关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或相关科目),同时贷记“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