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使用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四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因此,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使用说明是:当企业确认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时,应将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相应的损失准备。这样处理既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又保持了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