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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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部分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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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乙公司25%股权确认的投资收益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5%,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确认的投资收益200万元应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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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丙公司30%股权确认的投资损失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投资损失1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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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丁公司20%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7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7000万元应计入收入总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万元减去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0万元和损益调整1500万元后的余额,即-500万元。由于转让亏损,该部分不需要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甲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意见为: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和持有乙公司股权确认的投资收益20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持有丙公司股权确认的投资损失1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转让丁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700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但转让亏损50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